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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法律效力位阶:国家标准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5-01-01

 

公布日期:2014-09-0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    2016.01.17

生效日期        :    2016.01.1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202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21.03.31

生效日期        :    2021.04.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    2014.07.28

生效日期        :    2014.07.28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建市〔2014〕1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7.11.30

生效日期         :     2017.11.3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津高法〔2017〕246号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规类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     2016.03.28

生效日期         :     2016.03.28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 ,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废止)2006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废止)2006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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