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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法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本)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法规类型: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院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随着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提高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9月在无锡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2013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记者为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9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两年多之后又出台《解释(四)》,这样密集出台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第一,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仍在扩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第二,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艰巨性与世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剧变力、震荡力广度交融,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正确处理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进行调查,另一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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