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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2012江苏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口总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年末全省常住人口7898.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9.5万人。全年人口出生率9.59%。,比上年下降0.14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6.98%。,下降0.10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2.61%。,下降0.24个千分点。   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扎实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对城镇住户的抽样调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6341元,比上年增长14.8%,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2%;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增长16.9%,其中食品支出占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为36.1%。根据对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10805元,比上年增长18.5%,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1.9%,年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提前一年全面脱贫;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增长17.6%,其中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8.5%。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4∶1,收入差距是全国较小的省份之一。城乡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7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8.6平方米。

法规类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法规类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工伤保险条例 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1994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劳办发〔1994〕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 厅局 :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法规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

法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法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规类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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