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劳动法汇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5

为了更好地指导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省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现全文刊出,供全省法院在审理中参照执行.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任何疑难问题均可通过《民事审判信息月报》和"民庭人论坛"向省法院进行反馈,省法院将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予以力所能及的解答.

法规类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法规类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法规类型: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类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5-02-15 劳办发[1995]35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法规类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法规类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法规类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规类型: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