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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上海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统计表(截至2013年)




实施年份 统计年份 年平均工资 月均工资 最低工资 社保下限 社保上限
1994 19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法规类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2013年最低工资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与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沪人社综〔2013〕151号数据分析点评

  最新上海市2013年最低工资(沪人社综发(2013〕16号)与上海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沪人社综〔2013〕151号)数据已经公布,回首以往分析预测,点评如下一二:
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3〕16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3-4-3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基发(2006)15号]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项政策实施后,引起了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关注,日前,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士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补缴社会保险费?

1、凡单位和个人当月未按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至次月及以后月份缴纳的,称为补缴。

2、凡单位和个人缴纳由专项审计、日常稽核或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执行等程序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的,亦称为补缴。

单位录用职工应何时缴费?

单位当月录用的职工,包括首次参加工作和调动工作人员,因需办理用工、社保变更等手续,可以在现行规定缴费时间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如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应视为补缴,并从应缴费月份起按补缴办法核定补缴基数。

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应缴年份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利息之和确定。补缴利率每个自然年度公布,2006年补缴年利率为4%。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的,每延迟一个月,按补缴年利率1/12加算利息。补缴跨年度的,补缴利息按补缴利率复利计算。

单位和个人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如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补缴基数?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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