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者 的证据?

仲裁诉讼

《考勤管理制度》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者的证据?

【案情回放】

何某于2007年3月21日到装饰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

何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师,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

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第1条中规定,每周的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2:30—18:00。第3条第5款规定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或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工1天;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何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累计旷工已超过3日。

2007年7月17日,装饰公司依据其《考勤管理制度》口头通知与何某解除劳动关系,何某于2007年7月19日收到公司向其邮寄的《辞退通知书》。

何某在公司工作至2007年7月17日,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6月21日至7月17日期间19个工作日的工资。后何某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以何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迟到考勤统计表及《考勤管理制度》。法院审理后,仅判令支持了何某关于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举证指导】

《劳动法》第25条、第28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考勤管理制度》正是法条中所述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提供的迟到考勤表表明何某累计旷工已达3日以上,用人单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何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进行展示,最好是留有记录,以证明劳动者确实知悉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有可能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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