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详解超退休年龄工伤认定问题 相关信息

最高院法官详解超退休年龄工伤认定问题 相关信息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业相关法律问题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业相关法律问题探。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下文所称劳动关系专指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指符合法律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毫无疑问,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 退休人员返聘后与新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既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能力,又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属于"就业"范围,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2)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为法定退休年龄。正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样,国家有责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劳动权利,而劳动者也有劳动的义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文良之家

行他字第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对其认定为工伤更合适。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关系定性(法官详解)| 劳动法库 吕佩芬

如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等,且在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因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并非之后用人单位的过错,且此时才参加劳动,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在主体认定上也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劳动的,除非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另外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劳动者已无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关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新:对人社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的批判解读一|子非鱼说劳动法

最新:对人社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的批判解读一|子非鱼说劳动法。第一条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在用人(用工)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利劳动报酬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倡导性的条款,像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根本就是废话,合同不约定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即可。

    最高法院法官精析超龄劳动者就业疑难法律问题(2015)神州国土 收藏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定性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更为清晰,既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那么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用人单位一般仍然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以及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均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调整的范围,直到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为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该答复很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二,用人单位已经为原告申办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这种工伤保险又恰是被告作为劳动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这就表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伤保险,即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认可了原告一旦因工受伤即应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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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60岁仍应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1)、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工伤保险。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情形、同时符合十四条或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退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太详细了!

    但基于实践经历和法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如果老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认定为工伤。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到社保中心直接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谁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买单?人民法院报

    对于原告的理由,被告立即以相关法律条文给予驳斥,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而本案被告与原告的签约行为已表明被告的态度。

      最高院法官肖峰授权本公号独家解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答复虽然解决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问题,但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务工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亦未明示。

      浅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司法实践应用

    浅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司法实践应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用人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用工的方式也呈多样性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地鉴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质疑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综上所述,既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终止劳动合同,且这样规定考虑到了对劳动者退休前后基本生活保障的无缝对接,具有严密的科学性,那么,条例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包含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原来的意思,则属于恶法之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四维空间809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工伤保险关系的法规,通常认为他只能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而且在我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前提就是两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也被认为是要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能否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四维空间809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能否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两项条文从性质上讲,属于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自动失去效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实证研究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实证研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第(二十八)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很明显,工伤保险待遇使用了“参照”标准;

    【续篇】农民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 独立合同工

【续篇】农民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凡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条件,且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也未被现行专门法律规范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的情况,均应确认为劳动关系。上述情形下,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决/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需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高院商榷:无退休金超龄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不宜以超龄前后用工来区分|子非鱼说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劳动法时代可以约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已经改变,即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超龄劳动者来说,和未超龄的劳动者都是劳动者,至少应该受到劳动保护的规定。

    最高法院意见 |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 my般若波罗蜜多

最高法院意见 |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温馨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

    退休老人再就业劳动关系待确认 神州国土

退休老人再就业劳动关系待确认。唯一对劳动者的最高年龄作出具体规定是国务院1978年制定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此条是有关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退休后就不能再就业,就不能再次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言外之意法律并不禁止超龄老人成为劳动者。

    法制日报:老汉下班意外死亡年满六十也定工伤 神州国土

法制日报:老汉下班意外死亡年满六十也定工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也间接肯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派】环卫临时工被撞身亡,不能认定工伤? lgzlawyer

至于环卫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一事,这并不影响环卫工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金,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这类人员在从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好多地方在实践中都采取了否定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如北京等)还专门下发了规范性文件,明确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劳动者和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余文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误工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六旬农民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法院: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因公伤亡六旬农民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法院: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因公伤亡2014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文/片 本报记者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郝岩                             苏老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其已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职工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法律政策梳理以及实务分析/子非鱼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颁布当初,就有人认为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可能有所改变,职工退休年龄将会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标志了,但随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时对这一疑问作出了解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超过退休年龄后认定劳动关系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混乱。

第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者资格,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这两个标准是同步达到的,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对于他们来说,两个标准就是一个标准。云南省的意见也明确,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者要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否应按工伤处理?例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8条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第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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