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仍请休病假的员工处理方案
刘昊斌 文静
(2015-11-04)
案例:
医疗期满后继续提交病假单。员工在我公司工作了两年半,与我们是三年的合同。员工的社会工龄是五年以下,该员工的法定医疗期长度是三个月。员工休满三个月之后,因为疾病没有痊愈,所以还在提交病假单。在这种情形下,我公司是否有权进行单方解除?我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聚焦:
综合整个案例而言,HR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普通员工在医疗期满之后继续请休病假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利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另一个则是如果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包括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支出。
能否解除?
就合同能否解除而言,一般来说,公司是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然进行住院治疗的,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限于广州地区适用)。
结合本案来说,员工在休假满三个月之后,仍然以病假为由坚持不能到岗,公司可以考虑调换其岗位,仍然主张不能工作的,公司即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的过程中,公司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而完成解约。当然,我们更推荐通过协商来进行,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小解除合同的风险。
责任承担?
因员工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员工患重症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不同金额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如何核定医疗补助费的发放呢?主要是通过对员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来确定的,但是鉴定并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天津适用);北京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也是可以不鉴定的,因此,鉴定与否均取决于公司与员工双方的选择。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负担鉴定费用。当然,通过确认员工的患病等级,也有利于公司防范员工提出因特殊疾病而加长医疗期的要求。
处理建议:
在处理此类型的案件过程中,HR可以采取这样几个步骤分别进行:
第一步,通知员工到岗。在出现员工医疗期满之后继续请休病假的情况时,公司可以先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岗工作,员工可以自主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第二步,提出换岗要求。如果员工仍然以病假为由拒不到岗的,此时,公司可以以适应员工的身体状况为由,提出为其变换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果员工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新安排,则可以考虑采取第三个步骤。
第三步,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医疗期满后持续请休病假,经公司提出调动岗位后仍然坚持不能从事工作的,公司可以通知员工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出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只是基于后续与员工协商谈判的考量,如果员工考虑到自身的情况也不愿意进行鉴定时,公司因为已经进行了提出鉴定这一步骤,就会因员工的拒绝行为而获得谈判的优势地位。但如果员工本身身体状况确实不佳,则可以省略主动提出鉴定这一步骤,直接进入协商谈判环节。因此,公司可以选择性地走这一步,员工也可以选择同意进行鉴定或者拒绝。
1、如果员工同意进行鉴定,即可按照鉴定结论来计算需要支付的费用。则公司需支付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金。如果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则公司不再支付医疗补助;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如果员工拒绝或者不回复公司关于鉴定的意见,公司即可以以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主张医疗补助费,公司仅承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这样一来,员工容易滋生不满情绪,针对公司的解除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仲裁,公司有可能会不得不应诉,增加后续成本。
3、反过来,如果员工主动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办,按照鉴定结果确认医疗补助是否发放以及金额多少。如果公司拒绝申请鉴定,那么公司就要承担行为后果——无论是否鉴定,都要承担医疗补助金。
在罗列了上述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之后,我们更倾向于建议HR与员工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略鉴定这一环节,降低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利于公司的风险,同时不再负担鉴定费这一支出项。因此,HR在分别提出上述三个要求之后,需要引导员工理性选择,告知具体的规定办法,结合员工本身的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交流,尽可能通过协商来解决。一旦协商成功,公司则只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即可。
注:上述小1部分关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其解除和补偿办法各地有一些补充规定。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4]387号:劳动者经鉴定劳动能力,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2、广东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2号: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至四级残废并办理了退休、退职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费和医疗补助费。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