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时有忠实用人单位的义务

员工在职时有忠实用人单位的义务

时间:2007-02-10 10:26
【竞业禁止】被告甲先生是原告公司的原高级雇员。其在职时,竞争对手公司以其离开原告公司,便可获得一项设计合同为对价,引诱甲先生离开原告公司。甲先生权衡利弊后,以身体健康情况为由,离开了其受雇的原告公司,接受了该项设计合同。原告公司知情后,向法院起诉甲先生,要求其赔偿原告公司未能获得该项设计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对本案申理后认为:尽管本案存在原告公司不会赢得此项设计合同的可能,但甲先生仍应将其所得收入赔偿给原告公司。原因是甲先生接受设计合同的对价是离开原告公司,而这一对价违背了其忠实于受雇单位的义务,属于非法对价,其在设计合同中获得的收入可能是原告公司所能合理预期的收入,因此,甲先生应把设计合同收入赔付给原告公司。

[评析]

商业秘密是最脆弱的一种知识产权。强调员工的忠实义务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实的雇员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因此,许多国家用劳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形成的法律网来保护商业秘密。

劳动法理论认为,员工忠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其更深层次的产生原因是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员工与其所在单位在法律上产生了忠实敬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忠实义务要求员工不得利用职位、职务之便获取未经许可的利益,也不得使自己的利益处于和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被告甲先生由于受第三方引诱,使自己的利益处于和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甲先生面临两种选择:如其遵守忠实义务,就应回避或放弃获得设计合同的商业机会;如其违背忠实义务去谋取个人利益,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会将这种不正当的收入视为单位所有。这是本案在劳动法上的基本思路。

适用合同法来处理本案,也会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在本案中,竞争对手公司提出的签订设计合同的对价是甲先生离开原告公司,而这一对价违背了甲先生忠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对价无效。应把甲先生作为原告公司的员工对待,其所得的收入作为原告公司的可预期收入归原告公司所有。该英国判例,法官正是依据合同法及有关理论作出上述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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