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前期调解的作用

充分发挥前期调解的作用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解决。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调解机构设置

 

在未进人仲裁和诉讼阶段时,劳动争议主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用人单位内部,也可以由各地方的工会负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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