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确认

仲裁诉讼

《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本条是有关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或者举证责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所谓本证,是指当事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在诉讼上,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例如,甲起诉,请求乙偿还借款1000元,甲为此提供的借据就是本证;乙辩称1000元已返还,为此提供的收据,也是本证;例如,甲起诉,请求乙偿还借款1000元,并提出丙能证明乙拿走1000元的事实,丙提供了乙从甲处拿走了1000元的证言。乙辩称这1000元,系甲所赠予,并非借款,并以书信为证。乙提供的赠予书信,足以抵销和吞并丙的证言,所以就是反证。

 

所谓反证,是指旨在证明为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是就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产生否定性的作用。反证与本证同样,既可由原告提出也可由被告、第三人提出。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因为本证与反证是用来证明同一事实的,其证据力正好相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证据不能同时并存。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则应当被推翻;反之,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被推翻。但是,作为民事诉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当案件中的某些是非界限难以截然分清时,就有可能出现本证与反证并存的局面,证据力相互抗争,暂时不能相为抵消,这是一种通常情况下的例外和个别现象,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意义。例如,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和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可能同时存在。在诉讼上,对本证与反证加以界定,是基于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顺序的目的,便于审判人员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对由此划分所形成的功能属性而产生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虽提出反证证据,但所提出的反证证据在证明效力上不足以推翻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本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这种本证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异议并提出反证证据的,如对方当事人对反证证据表示认可的,可以确认这种反证证据的证明力。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到,在平衡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相反证据的证明效力时,应当与待证事实相联系,事实上,一种证据与另一种证据相比较,其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与强弱,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同时,在平衡这两种相反证据之间的证明价值时,还应当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间接证据,因为,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通常而言,一个证据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着,因此,应当紧密结合与其具体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一切环境因素,并且根据经验法则作出综合判断。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十一、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二十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二十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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