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的效力

仲裁诉讼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以及现在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采用的说法是偷听、偷录并不违法,窃听、窃录才违法,窃听、窃录的录音证据会直接被法院排除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所谓窃听、窃录是在公认的私人场所未经他人允许录音或拍摄。

 

在举证的时候,因为录音是很容易篡改的,所以法院一般认为其证明力较弱。您最好在提交录音时在法庭上以原始录音设备播放(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提交录音内容的书面文稿,提交未经剪贴的录音资料。录音中最好有对方口述的身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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