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所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何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至于何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认为一般包括生产条件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变化、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当然,这些变化是否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司法部门来认定。

 

第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朴偿办法;

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裁减方案和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制止和纠正;

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三、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解除通知告知劳动者,并将理由告知工会。否则,有可能使本来合法的解除行为变为不合法,用人单位无端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未尽到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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