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主要的分歧就是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具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

 

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如果同意续订,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第一种观点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企业在与劳动者连续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当时,就意味着丧失了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合同是否续订,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对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的设置上,应务必谨慎,尽量避免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在与员工首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就要做好合同到期后将根据员工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准备。

 

1.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后,是否能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

 

张某在某公司己连续工作多年,2007年公司与张某续签一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张某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0年,因此,张某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其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之前续签的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更改期限也应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后,能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能是在双方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是,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不得拒绝。

 

【政策应对】

 

1.由于《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企业应时刻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跟踪工作,确保当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即签订相应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双倍工资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要求或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好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免劳动者日后反悔,用人单位由于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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