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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废止)2006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废止)2006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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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18.12.29

生效日期         :     2018.12.29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法规类型: 

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2022

发文机关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     2022.04.26

生效日期         :     2022.04.26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沪人社关〔2022〕8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人社关〔2022〕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形势下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订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一)2022

发文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    2022.03.28
生效日期    :    2022.03.28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        :    2020.02.07

生效日期        :    2020.02.0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2020

发文机关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    2020.04.13

生效日期        :    2020.04.13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沪高法〔2020〕20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沪高法〔2020〕20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部署,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妥善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裁审执法口径,现就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本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

发文机关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    2022.04.28

生效日期        :    2022.04.28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予以印发。

 

2022年4月28日

 

问题1

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全市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妥善化解本市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在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遵循和坚持如下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     2012.08.22

生效日期         :     2012.09.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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