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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2号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6年9月2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发文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18.08.15

 

生效日期         :     2018.09.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类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         :     2021.08.17

生效日期         :     2021.11.01

文号         :     人社部发〔2021〕6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8月17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法规类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发布日期         :     2019.12.30

生效日期         :     2020.05.01

文号         :     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法规类型: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发文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     2021.02.07

生效日期         :     2021.02.0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

(2006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9

生效日期

法规类型: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8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8-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规类型: 

集体合同规定2004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法规类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5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法规类型: 

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

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 3 个月,则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2019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 3 个月的病假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全国23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一、劳动部文件: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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