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劳动法汇编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92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6日深府328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法规类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法规类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释[2020]26号

 

颁布时间: 12/29/2020

 

实施时间: 01/01/2021

 

效力状态: 有效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法规类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0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014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法规类型: 

最高法: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2018

最高法: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201904/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夏某芝,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国,男,汉族,系夏某芝丈夫。

 

  再审申请人夏某芝因起诉唐山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原唐山市棉纺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法规类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3日 )


沪府发〔2007〕27号 

法规类型: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