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6日深府328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