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2000]44号 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
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时,主文如何表述?
不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只表述为“一方负担××元,另一方负担××元”或“共同债务完全由一方负责清偿”,这在调解中尤为普遍,从而可能导致分得财产的一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承担债务,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已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导致债权时,债权已严重受损,往往引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