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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法规类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12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个人骗贷公积金或将被究刑责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相关标准进行处罚。而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
(1996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法规类型: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

劳办发[1994]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法规类型: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

法规类型: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法规类型: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
颁布时间:1980-2-20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法规类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型: 

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2012

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4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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