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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是指由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的决策、监督、咨询等机构,并作为其正式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从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许多国家,它属于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表现为劳工董事的制度、劳工监事制度等。

 

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劳方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为其正式成员,从而形成高层次的劳资共决和职工监督。

 

职工参与的此种形式,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肯定。但在不同国家,法律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劳方代表应有人数或应占比重往往不尽相同。董事会成员中,德国要求采矿、钢铁公司以及雇员超过2000人的公司都必须有1名劳方董事,其中,采矿、钢铁公司的劳方董事由监事会中的雇员代表通过表决方式任命,其他公司的劳方董事则由股东指定;丹麦要求一般有2名(白领工人、蓝领工人各1名)劳方董事,由地方工会任命;瑞典要求,雇员25人以上的公司须有雇员代表和副代表各2名,雇员1000人以上或具有不同行业雇员的公司须有雇员代表和副代表各3名,均由雇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德国等国家要求劳资双方选派的代表人数相等;遇有表决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时,有的国家由另设的一名“中立”代表裁决,有的国家则由资方主席多投决定性一票;此外,也有规定劳方代表少于资方代表的国家,如奥地利,股东代表占2/3、雇员代表占1/3。监事会成员中的劳方代表,一般分别由企业委员会推荐,行业工会指派和职工选举产生,其中分别有工人、职员、高级职员各自的代表,行业工会指派的代表可以不是企业内部职工,妇女若在职工中占绝大多数的则至少应有1名妇女代表。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较之职代会制度,在实现职工民主管理方面具有下述主要特点:

 

(1)职工代表进入企业机构,直接从事所在企业机构的活动,从而能够使职工意志从企业机构内部体现于企业管理行为中;

 

(2)职工代表作为企业机构的正式成员,在企业管理活动中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能够使职工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转化为企业机构内部的协调;

 

(3)职工代表所进人的企业机构,一般为常设机构,从而能够使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固定化、经常化,使职工参与行为与企业管理过程同步。

 

我国立法对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仅有零散规定。例如,国有企业法有关于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规定。为了完善我国的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应当在立法中就下述问题作出规定:

 

(1)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

 

它表现为机构范围和企业范围两个方面。机构范围是指在企业中哪些机构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应当包括经营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等)、专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等)、高层智囊机构(如企业管理委员会等)、职工福利管理机构(如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等)和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企业范围是指哪些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的平等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公平性,都要求我国立法,将各种企业都纳入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因而,对现行法规中把这种适用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领域的规定,应当作适当修改。

 

(2)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的比例。

 

在企业机构正式成员中,职工代表人数须占一定比例,但在不同机构此比例应有所不同。其中,董事会中的比例,应根据董事会规模、董事来源、内外部董事结构等因素确定,至少须有1名;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应少于1/2;在职工福利管理机构中的比例,一般应高于1/2;在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中的比例,应当与企业行政方代表的比例对等。关于此比例的立法,可以只规定最低比例,并要求至少必须有1名,允许企业章程或集体合同中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比例的规定;也可以只规定确定此比例的准则,允许企业章程或集体合同依法定准则规定具体比例。

 

(3)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的身份结构。

 

在职工结构中有工人、普通职员和高级职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职工和女职工等区分。为确保代表性,职工代表的身份结构应当与职工总体结构相对应。但不得将职工代表与投资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企业行政代表)混同或替代。

 

(4)职工代表的确定方式。

 

进入企业机构的职工代表,一般可通过职代会推举、职工群众选举或工会组织指定的方式来具体确定。其中,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中型企业应当由职代会推举,在小型企业中应当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5)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

 

职工代表既是全体职工的利益代表者和意志表达者,又是企业机构的正式成员,双重属性使其有别于集体谈判中的工会代表和企业机构中的其他成员。职工代表进人企业机构后,就应当以独立的人格履行其作为正式成员的职责,其行为虽然会体现职工方意志,但这种体现应限定在其成员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企业机构中,作为正式成员的职工代表,其成员职责应优于其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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