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

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

 

在200多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过工人参与的思想;19世纪工业化初期,英、法、德等国开始以职工参与内容的工业民主化运动,并逐步萌生关于职工参与的立法。德国是最早进行这种立法的国家。1848年,设在法兰克福的国民议会在讨论《营业法》时,曾有人提议在企业设置“工厂委员会”这种属于职工参与范畴的机构,但该提议当时未被通过,这可能是历史上最早向立法机关正式提出的关于职工参与的立法提案;1891年重新修订《营业法》时,增加了“企业主可视情况设置工人委员会”的条款,从而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职工参与作了肯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这方面的立法取得显着进展,1916年的立法规定,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企业,都必须成立工人和职员委员会;1918年年底政府颁布的法令中将工人和职员委员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2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为公共经济需要可依法使企业“立于自治基础之上”,允许“依公共经济原则规定雇主及劳工参加管理经济财务之生产、制造、分配、消费、定价、输出”;1920年通过了《企业职委会法》,从而使职工参与制度固定化;1922年通过了《经营协议法》,允许工人参加企业的决策机构。此后,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家陆续实行职工参与制度,如挪威于1920年就通过了《参与决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职工参与制度在许多国家盛行。1946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工人通过其代表,参加关于工作条件之集体决定及企业之管理”。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承认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并在法定范围内参加各种经济企业之管理”。1951年,第3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决议,促请会员国在企业设立劳资共同参加的管理组织。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94号建议书《企业一级雇主与工人间协商和合作建议书》规定,批准国家应采取必要步骤促进企业一级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集体谈判办法范围以外的或不由其他确定雇用条件与期限的有关机构处理的),进行协商和合作;应制定法律和条例,要求建议各种协商与合作机构并决定其范围、职责、机构和适合各企业的工作方法,鼓励雇主和工人双方自愿协议或借助于这种法律和条例进行协商与合作。这对各国的职工参与制度起了推动作用,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在实行企业(职工)委员会制的同时,还制定了职工方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法律。1952年,德国通过《企业宪法》;1972年,瑞典颁布《有限责任公司和经济组织职工参加董事会法》;1973年,奥地利颁布《职工参加法》;1976年,德国制定《共同决定法》;1988年,德国颁布《企业组织法》;1992年欧共体通过了443号法令,建立了共同体内的各种类型的分配计划,包括现金支付、股票红利、延期利润分享以及各种特殊形式的股利分配。在当今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制度已普遍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1966年制定,1976年生效)对职工民主管理权缺乏规定。

 

在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制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并且,职工民主管理立法在劳动立法体系中占有比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立法更重要的地位,即,其不仅制定了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专项法规,而且把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劳动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就有若干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宪法中都把职工民主管理作为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予以原则性规定:并且在劳动立法和企业立法中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劳动法第S条规定:劳动者依法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迸行平等协商。公司法(1993年)第45、52,124条等条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各种公司的监事会中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法》(2001年)第6、19、35、36、37、39、53条等条款更为集中地规定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2007年)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中,对职工民主管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职工民主管理立法较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已显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其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现行立法都只强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而其他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则缺乏必要的规定。因而,当前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在法律上明确要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必须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法规。这是因为职工民主管理虽然同所有制有联系,但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更多在于生产力和其他方面。即普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符合现代化生产、科学化管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现代世界各国都已认识到,办好企业的根本是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是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人比利润更重要。从而,重视职工民主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即使资本主义国家也要求私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何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无理由把职工民主管理只限于公有制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并未体现出所有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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