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条款设计

劳动派遣

 

【条款性质】约定条款

【范例设计】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专门性规定,在设置劳动合同条款的过程中,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性,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设置过程中要注意的条款,特设计如下:

劳动合同(派遣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年,自――年一―月――日至年一—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被派遣到(以下简称为用工单位)工作,从事用工单位___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

工作地点为―――。实行――――月(培训期、见习期、熟练期)

乙方的派遣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同报酬的用工单位或岗位(工种)之间进行调整。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下同)按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但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岗(不论退岗理由)等待甲方重新派遣期间,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甲方住所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乙方的社会保险按照甲方住所地的相关政策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在每次收到劳动报酬时,均应当认真核算劳动报酬;如果对劳动报酬的计发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劳动报酬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计发确有不足的,除在乙方送达书面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获得补发外,无论乙方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甲方从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之日起拒绝向乙方支付不足之劳动报酬。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纪律。

甲方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和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职业危害等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但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岗(不论退岗理由)等待甲方重新旅遣期间,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仅需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因违反用工单位作业规程或劳动纪律被用工单位退岗的;

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00元以上

的;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

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或甲方给予退岗以外处罚累计达5次以上

的;

因乙方原因被2家以上用工单位退岗的;

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乙方解除本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均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完全赔付前不适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范例设计二】     ’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甲方):一一一―

劳务用工单位(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与甲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乙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     年一月——日起派遣一―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从事的具体工作。派遣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一―――

二、乙方按劳务人员每人每月——元支付管理费用。于每月日前支付给甲方,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三、乙方按每人每月元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于每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将对劳务人员的考勤和考核记录及相关材料一并交付给甲方,甲方于每月一―日前支付给派遣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并将发放情况告知乙方。如因乙方考勤或考核上工作差错导致甲方支付劳务人员劳动报酬错误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甲方不得随意减扣乙方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

四、甲方为劳务人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等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甲方按《工伤保睑条例》规定处理

五、乙方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负责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六、乙方安排劳务人员在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査、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做好相应记录;

七、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于3日后退回甲方,同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成用期内不能胜任乙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乙方造成__元经济损失以上;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劳务人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九、甲、乙双方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对某一劳动者的派遣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自乙甲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一年――月――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前―——日,乙甲双方应就本合同提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

十一、未尽事宜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0期:年月日

【设计解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滞要,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受用工单位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根据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派遣单位向被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劳动用工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非常迅速,它的有利点是满足了用工单位灵活用工的前要,促进了劳动者就业。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故《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章来规范劳务派遺,这对于我国的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为便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相关责任,故下面对此分别讲解。

一、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点

1.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及工作岗位等内容,以尽到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随意地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尤其是一些条件恶劣的单位,所以劳动者地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知道自己到哪个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工作多长时间等重要事项

最低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及支付最低工资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劳动合同而言,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而在劳务派遣中,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特别的规定,为保证劳动者与派遣单位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劳务派遣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派遣期限(简称派遣期限)区别开来。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派遣期限是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人员的期限,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只在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故劳务派遣期限一般较短,而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务派遣中必须不少于.二年。所以劳动合同期限通常长于派遣期限,如果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继续签订派遣用工协议,则被派遣劳务人员被退回派遣单位,但该派遣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消灭,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派遣工作。

3.根据劳务派遣的特性,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个性化的解除条款。

在此类劳动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实际用工单位,对于劳务人员的实际管理工作是由用工单位履行,故派遣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加人如“因违反用工单位作业规程或劳动纪律被用工单位退岗的;”“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的;”“因乙方原因被2家以上用工单位退岗的;”等等,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注意点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作为派遣单位,同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尽到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应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协助做好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考勤、考核工作,并及时向自己汇报,每月提供派遣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提供劳动者的违纪记录及材料,以便于自己对劳动者作出发放工资及处罚的依据。

 

三、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注意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就要求作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对相关问题事先做好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以防止纠纷发生时责任不明。同时,在平时的派遣用工管理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及综合能力。

 

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前,注意审理劳务派遺单位的资质及综合能力,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是非法的,则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也应可以承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第二,如果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一定的实力,应可能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可能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及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风险,以致于最终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只有法定的岗位才能用派遣。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无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丁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比如环保工,清洁工等岗位。

 

3.尽到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

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形式。被派遣劳动者对此享有知情权,尤其是劳动报酬的多少、支付方式等,以免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作为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则都是在具体劳动中的报酬内容,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实践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一般的入职培训。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需要须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6实行同工同酬及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实践中,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职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劳务派遣的具体实际中,往往是由经济较为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劳务派遣,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劳动者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侵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一定程度上必将损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工资需要进行定期的调整,此调整机制用工单位须依法实行。即用工单位定期增加本单位员工的工资的,也应当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分割派遣、自我派遣、再派遣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是一种侵害,对其进行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的所属单位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未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支付等作了专门性规定,同时也要求派遣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一切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

 

用工单位虽然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则用工单位将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责任;并且,《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告知义务、不得再派遣义务、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一旦违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协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详细的约定,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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