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记录保存不完善,公司缺乏证据终败诉

考勤记录保存不完善,公司缺乏证据终败诉

 

杨某是某公司技术员。公司规定员工一年累计迟到10次或者旷工5天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公司批准不来上班者,视为旷工。2008年3月,杨某表请假就私自外出旅游,旷工3天,为此公司专门找杨某谈话,杨某也表示今后一定改正。2008年6月,杨某因为其表弟结婚,向公司请假3天,公司因为杨某所在项目组任务较紧,不同意杨某请假,杨某于是又旷工3天。等杨某再次来上班的时候,公司宣布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不应该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杨某一年之内已经连续旷工6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考勤记录保存不完善,2008年3月的考勤记录,公司已经丢失,而杨某又不承认自己曾经在2008年3月旷工3天,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需要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证据的及时搜集和保存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经常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平时一定要注意多搜集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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