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首先,我们先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享有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由用人单位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并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所实际需要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说明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尽量符合劳动者现有的身体差误。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及标准,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明确工作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第三、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无须经劳动者同意,但前提是降低工作强度及难度;

第四.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确定培训还是调整工作岗位时,要考量忠诚度及其他条件。如果该员工忠诚度高,只是因为技术或业务欠缺,则可选择培训;如果该员工其他条件一般,或不忠诚度不高,企业不想留用,则可选择调整其工作岗位。因为对员工进行培训既费钱又花时间,而且培训后该员工能否称职还难以确定;而调整岗位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经预告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法条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是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也可以是劳动者的资格证被吊销。在上述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而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亊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提醒用人单位的处,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程度时,耍注意固定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并且,作好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记录。

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与以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相比,是一大进步。因为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要求劳动者尽心尽力地再服务一个月不太现实,《劳动合同法》作如此规定对劳资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在单方解除合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使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使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以防止劳动者在此期间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之举动;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而言,不用工作即可多得一个月工资,这对于工作的交接、离职手续的办理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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