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在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