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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1992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3号)实施以来,对调动广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 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而有的经营者,主要是实行租赁经营的部分小型 企业承租者,收入又与职工收入相差悬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我们提出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如文

附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0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法规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1991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 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
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坚持并完善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 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
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法规类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法规类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7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文号:劳人劳[1987]31号

 

发布日期:1987-12-17

 

执行日期:1987-12-17

 

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颁发后,在执行中,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辞退规定》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

 

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

 

法规类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已失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文号:国发(1982)59号

 

颁布日期:1982-04-10          执行日期:1982-04-10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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