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劳动法汇编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法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历年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2011年5月3日         〔2011〕民四他字第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津高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鑫裕盛公司)与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及Ofer(Ships Hoding)Ltd签订《船员招募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为其招募合格船员。2008年7月14日,鑫裕盛公司与仰海水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负责仰海水的外派工作、监督仰海水在外派期间的行为并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及相关证件。2008年7月15日,鑫裕盛公司安排仰海水前往以色列Ofer(Ships Hoding)Ltd所属的“ZIMLIVOR-NO"轮工作,之后,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与仰海水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鑫裕盛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Ofer Ships Management Inc及Ofer(ShipsHoding)Ltd为用人单位,仰海水为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11年3月9日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2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2005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7日,[2004]民监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丁辉、陈建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限期调离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对丁辉、陈建作限期调离处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3项和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6年6月13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规类型: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