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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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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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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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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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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2013年4月27日,上海高院民一庭组织召开了2013年劳动争议案件业务研讨会,全市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同志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就劳动关系认定、外国人就业、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等疑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在形成初步意见后,我庭又召开数次会议,再次深入听取了部分法院的意见,最终形成如下综述意见。现将综述意见分述如下: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1、关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关系,是否可认定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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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国劳动法峰会综述2013

第一届中国劳动法峰会综述

创作时间:2013-7-26

2013年4月18日至19日,第一届中国劳动法峰会在北京诺富特和平宾举行。本届峰会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与律商联讯集团联合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北京市总工会党组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张恒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马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会长李长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保险处处长沈哲恒等到会并做了精彩的演讲和分享。联合主办方律商联讯大中华董事总经理张志雄到会并致欢迎辞。

本次峰会云集各级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政府官员、知名学者、律师以及企业人力资源及法务经理等各界专业人士百余人。峰会的举办恰逢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颁布施行的关键时期。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四)》的适用及操作,与会权威通过主题演讲、案例分享、法条解读等多种形式,透析立法背景,解读法条适用,提示法律风险,分享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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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劳动纠纷中的若干问题2012

年终奖劳动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30日

 

主持:   马增康

 

嘉宾: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特邀嘉宾:   娄嬿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兼劳动争议合议庭审判长

 

 

主持人:时下已是初秋,虽距年终尚远,但因上年度年终奖产生的劳动争议多还在法院的审理之中,年终奖争议已经成为劳动争议中的一个稳定增长点。很多员工又在期待今年的年终奖,目前经济形势不慎乐观,很多企业在年终奖发放上可能陷于是否发放、发放多少的纠结中。今天,我们请到了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主任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娄嬿庭长来一起谈谈年终奖劳动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一、年终奖的法律性质

 

主持人: 谈到年终奖,多数人认为年终奖是对员工过去一年的奖励,又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至于这笔钱的性质,需要在法律上界定下,它与一般按月发放的工资有什么区别?还首先请唐毅主任和娄嬿法官谈一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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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2013年4月27日,上海高院民一庭组织召开了2013年劳动争议案件业务研讨会,全市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同志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就劳动关系认定、外国人就业、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等疑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在形成初步意见后,我庭又召开数次会议,再次深入听取了部分法院的意见,最终形成如下综述意见。现将综述意见分述如下: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1、关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关系,是否可认定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倾向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征地人员与征地保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2015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

  

上海高院民一庭于2014年9月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1、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电话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 电话 :34254567 62758636(案件查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市武进路527号 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新路60号 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 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区雅致路99号 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 卢湾区合肥路213号 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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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1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平均工资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上一年度2014年)。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24篇 2013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24篇

 

 

民商事

 

 

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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