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沪高法[2007]135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各铁路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年初院长会议部署,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供各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相关业务部门或研究室。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办理案件应着眼审判工作大局,积极沟通、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力求案结事了。
(一)立案部门应仔细审查纠纷的可诉性,确认纠纷属于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诉讼等范围。
(二)审判部门应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并重视运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
(三)执行部门应加强与立、审部门沟通,注意弥补裁判文书的不足,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二、关于恢复劳动关系案件
劳动者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诉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