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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汇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2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 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颁布日期:19950804  实施日期:19950804  颁布单位: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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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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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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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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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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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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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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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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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解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办法》

市人事局解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办法》
( 20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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