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60530
【实施日期】19960530
【章名】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
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职工因被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