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企业规章制度,亦即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企业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规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何为“严重”,一般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对何为“严重”进行界定时,不能随意界定。比如将一个小的差错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否则,该规章制度会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对于常犯小差错的员工,用人单位可通过累加制进行处罚,比如两次小差错升级为一次中级差错,而两次中级差错升级为一次大差错等。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比如当场的处罚决定要求违章员工及旁证人员签字确认,要求违章员工对违章行为作书面说明等等。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用人单位运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重大损失”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于规章制度中明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由司法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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